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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带一路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的思考/李俭(3)
其次,各参与国司法独立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各国应当遵循《联合国宪章》并在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下开展合作已越来越成为各国一致的共识,各参与国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司法权作为主权的一部分,应当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各国不得假借解决争端之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否则,各国参与“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就失去了其政治基础。
第三,对争端解决方案尊重、承认与协助执行原则。
在经过各参与国协商成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下所产生的争端解决方案应该得到各成员国的尊重、承认与协助执行,否则,该争端的解决机制产生的方案将无法落到实处,争议方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则该争端解决机制就会由于缺乏权威性而被忽略,从而使得该争端解决机制形同虚设。一方面,应该尊重按有关规则组成的仲裁机构及其程序规则和人员组成;其次,应该对裁决的结果予以充分的尊重和协助执行。这种尊重和协助应该来自各参与国的政府,也包括各成员国的企业。各参与国应在多边公约及有关决议的基础和框架内,制订其国内配套的法律规范,跟公约的有关内容应相互衔接,作为争端解决机制在各参与国国内法的延伸部分,从而保证根据该争端解决机制确定的争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确实的落实和保障。

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设置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付诸行动,大量的企业走出去,大量的项目开始在一带一路沿线国落户,中国规划的“一带一路”愿景正在通过各国的通力合作逐步清晰起来,通过各国政府、企业间的合作一步步地变为现实,但如此大规模的跨国合作,内容涉及贸易、投资、产能转移、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方面面,在合作、交往的过程中产生这样那样的争议、纠纷在所难免,友谊无法替代纠纷,合作替代不了争议,如何解决在“一带一路”跨国合作中的争议和纠纷就成了摆在参与国面前的一道难题,充满了机遇与挑战,解决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一带一路”战略不断深入的推进问题以及各国深度合作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一带一路”参与国政府间合作的问题。“一带一路”对广大参与国来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很多项目的合作需要的时间跨度可能是几年甚至几十年,如何在这么漫长的合作过程中有效地解决彼此之间的纷争需要各国深思熟虑。因此,各参与国政府应当在充分磋商、交流的基础上起草凝聚各国共识的“共同纲领”,以此作为各国参与“一带一路”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成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导性文件,并在此基础上签署“共同行为准则”,甚而签署关于“一带一路”的多边国际公约,就“一带一路”框架下各国开展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合作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常设机构的设置等重要问题或原则性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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