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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带一路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的思考/李俭(4)
其次,考虑到沿线各国千差万别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程度、民族、宗教、基础设施及司法体制等各方面的差异性,应在遵循“一带一路”共同纲领及多边公约的基础上,不同国家之间在遵循“行动纲领”的前提下达成补充的双边条约,就彼此之间合作中关注的问题达成有效的共识以资遵守,从而推动双边合作的顺利开展。
再次,解决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就需要解决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架构,如争端解决的机构设置、规则、人员选择与培训、配备标准。
考虑到“一带一路”涉及国家多,横跨欧亚非三个大陆,各地情况差异大,国情不同,且司法体制差别明显,并考虑到司法体制的独立性,通过法院的司法途径解决各国争端存在着司法体制解决理念差异、司法歧视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多种问题,很难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而仲裁作为一种不同文化下公认的解决争议的裁决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与采用,不但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而且还有大量临时的仲裁机构,因此,商事仲裁存在着良好的基础和广泛的口碑认同。
商事仲裁是一种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被各国和各国际性经济组织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具有专业、高效、周期短、技术性强的特点,也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一种民间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另一发展趋势是人们愈来愈多地强调调解在仲裁过程中或仲裁程序开始前,由仲裁庭进行调解。虽然国际社会普遍支持在仲裁程序中加入调解的环节,但对于仲裁员是否适合同时担任调解员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成功的调解需要当事方披露与争议相关的事实真相以及当事方对于达成调解的意愿和基本条件,包括赔偿责任的上限和可接受的最低赔偿金额等。如调解失败,这些信息可能会对仲裁庭的裁决构成影响。如在调解过程中,一方为了达成和解,可能会作出让步,而这些让步便有可能予仲裁庭人以违约的印象。若调解不成,相关当事方便可能处于劣势。除前述诸项外,如何确保调解协议得以执行亦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关于仲裁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便利性的原则,在所有“一带一路”参与国中根据所跨区域、具体条件等确定设置仲裁庭的总体数量,如7~8个国家分配一个名额,由各参与国提出申请,严格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包括从国家司法的成熟度与稳定性、仲裁方面的经验与历史、能为仲裁庭提供的硬件条件就设施配置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打分后集体协商确定。
关于仲裁规则和适用法律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广为认可的仲裁规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Arbitration Rules )。其不仅在临时仲裁中广为采用,而且也被一些仲裁机构作为自己的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便是一例。除了适用相关国家的法律外,在货物买卖交易中,许多合同当事方选择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适用法律。因此,在“一带一路”仲裁机构中,这些规则和法律可以被引用或者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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