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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实务研究及法律服务 之美国篇/李俭(4)
(1)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在遵守核辐射不扩散义务以及其他国家安全事项方面的记录如何;
(2)特定的投资者所从事的行为是否有可能严重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记录和目的。倘若并购企业为切断目标企业与美国政府之间涉及国家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就应纳入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3)特定的并购交易是否由外国政府所控制。
由于最初走过国门的企业大多为国营企业,或者是国营控股企业,企业跟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政府无法辨别这种关系之间的特殊安排,就一概认为这些企业都受中国政府的控制,这就为中国企业提供合理的解释提出了种种的难题,美国政府的这种有色眼镜做法让中国企业更是难上加难,从而往往导致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此进行限制,从联想并购IBM,到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华为并购3Leaf,都能看到并购被否决时美国政府所秉持的这种审查原则和做法。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是一个灰色地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相当大程度上有赖主观判断。但笔者认为创造这样一个灰色地带其实是有意为之,因为美国的决策层担心一旦制定出刚性的标准,就会很快因为现实的发展使法律条文过时。具体来说,这样的发展主要有两点:一是技术进步,二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如果要列举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中考虑的因素,大致有这么几点:
  1.满足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的需要;
  2.保持美国在全球的领导地位;
  3.阻止核武器、生化武器扩散;
  4.防止核心技术流入敌对国家/组织之手
但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这些标准或者说考虑的因素总的说来都是些抽象的标准,让中国的企业难以准确判断和把握,在这一点上应该更多在依赖在美国聘请的专业机构来了解并进行游说,让CFIUS认识到中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跟政治没有关系,这一点在最早日企和韩企进军美国时先从消费品、零售业开始然后逐步开始大规模的行业并购的做法看,由于其遵循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则要好得多。
(三)我国企业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质量不高,对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作用重视度不够;
刚开始海外并购时,中国企业往往一厢情愿地看到了国外企业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及世界性品牌的影响力,而忽略了并购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课—尽职调查。一般而言,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分为三种,分别是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及技术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可以详细地了解目标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的全部历史及现状,更重要的是发现目标企业的实际价值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在这方面,中国的一些企业如吉利、中联重科等,就特别重视中介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作用包括后期的整合,从而大大提高了并购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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