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实务研究及法律服务 之美国篇/李俭(5)
(四)不少中国企业忽视与美国地方政府和社区的有效沟通;
在美国的企业文化中,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选择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收购要约,但该要约并非现金出价最多的方案,美国企业的股东往往也会考虑被并购后企业员工的安排及本社区的就业问题、税收等,所以并购企业应当在并购前跟并购目的地政府及社区进行有效的沟通,充分地阐述并购的目的及对目标企业今后的规划和安排,争取获得舆论和当地民意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排除并购中的各种障碍和限制,以保证并购的成功。
(五)中国企业对美国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学习和研究不够深入;
美国的司法体制是联邦和各州司法的双重体制,除了联邦有一系列的公司法以外,各州还有自己公司法,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的司法体制跟中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并购企业应当对目的地的公司法及其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和研究。
(六) 某些中国企业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伦理意识淡漠,致使赴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普遍存在;
(七) 我国政府对赴美投资的支持力度不够。
在我国政府鼓励企业赴海外并购的同时,还缺少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因此,要充分发挥服务型的政府职能,鼓励我国企业赴美并购,并为之提供保驾护航。
(八)中国国企成为并购主力军引起的美国的困惑,不明白两者之间的关系
为了有效地排除国营企业赴美国并购时受到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我们建议对国有企业及国家控股企业用优先股制度改革国有股,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国家股在财产利益分配方面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股的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国家股东权行使的代理成本,有利于运用利益制衡机制约束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滥用表决权,避免其他股东和经营者侵害国家股东权; 有利于杜绝国家股东滥用控股权操纵公司、窒息公司经营机制、压制和排挤其他小股东之嫌,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有助于消除投资东道国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误会,解决我国国有控股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的身份尴尬,可谓一举五得。
事实上,我国国有企业在赴美并购时屡屡遭受美国外资委员会质疑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如实披露相关背景信息时,往往注明自己是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而具有外国政府背景的外国企业恰恰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旦国有股东没有表决权,国有控股企业就不能被认为是政府控制的企业,因为政府下设的国资委或者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没有控制权。国家股东虽然在股东大会上不享有表决权,但在股东大会上还享有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请求召集和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等一系列权利。因此,国家股东被界定为无表决权优先股不但不会导致国家股东利益受损,而且也将大大降低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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