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一劳动合同篇/王平(2)
本文以陆路货物运输为例进行分析,期望对物流业的规范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律师(法律顾问,以下同)在劳动合同中的服务
对于公司设立中的仓储场地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伙股东的选择与确定、出资额与分成比例、公司章程内容等,此处不再展开。
物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 员工入职门槛低,物流企业员工流动较为频繁;物流企业员工的劳动地点不固定,劳动强度不均衡;标准工时制难以执行,加班现象普遍;缺乏制度建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偏低;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健全的管理组织与良好、完备的制度建设是企业顺利推进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贯穿于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始终的。因此应当树立依法用工观念,积极与员工签订和完善书面劳动合同。
物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法律风险[1]。 受行业用工特点影响,中小物流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有:(1)签订合同前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和行使知情权。企业在用工前未能充分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希望了解的重要情况,这就可能面临着劳动者事后以此为理由状告企业的风险,企业可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企业在录用劳动者时如果未能充分行使知情权,详细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劳动者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与其他企业签订竟业限制、保密等条款,就有可能陷入双重劳动关系纠纷等风险,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后果。(2)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物流业人员流动大,不少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从降低成本角度考虑,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口头协议,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旦发生纠纷或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实,企业将会承担双倍工资惩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有以下不足: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条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关条款约定不明确;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其后果是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双倍工资,或面临败诉风险。
关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各地也都相应推出示范版本。但一份实用的劳动合同,还应当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劳动合同之期限中有试用期的约定;工作内容有具体岗位、从业要求等约定;加班及调休;加班费用的计算与支付;高温津贴发放与标准;社会保险的险种与缴费比例;健康体检等等。个人认为还应当同时具有:联系电话及邮箱居住地址、紧急联系人电话与邮箱居住地址;变更时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应聘者的主体资格;担保人信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二种情形),保密条款;是否规定竟业限制及补偿金、支付违约金条款、公司的绩效考核等。具体到物流行业,还涉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定、车辆及货物的运输保险、商业险、车辆维修费用、事故的处理等等。恶劣天气时员工拒绝出车权利、员工损害(和严重)公司利益行为的界定及违约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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