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王平
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
运输合同在物流业最为常用,也是最基本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规范在于《合同法》之第十七章运输合同[1]。同时还涉及保险合同。与运输相伴相生的。
一、概述
物流运作的方式通常是开设公司后,有自己的或他人加盟的货运车辆,在固定的线路进行营运。而其二端则有小型货车进行短途的接送货物过程。规范的方式还有客户在运输单证在签字,注明运费的支付方式,也可以签定一个长期的运输合同,以后凭单兑帐后定期结算。由于货源的竞争压力大,有的物流公司或是客户经理,常常是直接拿货,直接运输,以后凭收方签字后的单证回去找发货方结算,结算也是由接货的客户经理办理。这就容易产生管理上的问题,此处先按下不表,留待以后风险篇再行表述。因运输方式不同,物流合同的主体主要有总物流服务商、物流分包商、客户、物流信息系统提供商等,在这些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合同, 因而也就存在复杂的风险分配关系。物流企业合同责任风险,主要包括物流服务商与客户之间的物流合同风险、物流服务商与物流分包商之间的合同风险以及物流服务商与信息系统服务商之间的合同风险[2]。
二、物流合同的存在问题
物流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是合同一方为了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且在订立过程中未与另一方协商的合同。市场经济的活跃性与频繁性,物流企业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使得物流企业没有足够的资源也没有必要一一与客户订立合同,减少双方的各类交易成本(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因此,格式合同被物流企业广泛采用。
对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此发货方要准确详细说明货物的性质、重量,否则将对运输带来不安全隐患。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不少物流企业的服务对象已经越来越趋向于有实力的大客户,而这些大客户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有利地位常常迫使物流企业接受某些非常苛刻的合同条款。 物流企业也是由于竞争的压力,为争取客户而承担无限大的责任,有些甚至在合同中将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都删掉了。 此外,与传统物流不同的是,现在的物流企业要求严格遵守 JIT(Just In Time)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完好无损的货物丝毫不差地送到准确的地点 。 这种按时、按质、按量的供货服务,已成为衡量物流企业服务水平的硬指标,这也大大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 现代物流服务合同一旦签订, 往往是数年之久,如果物流企业自身条件和服务水平不能达到客户要求,却为了争取客户而轻易承诺,那就只能是自找麻烦,因不能达到客户要求的质量和标准而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发生火灾,运输发生碰撞,疏忽或错发错运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物流企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等将风险进行转嫁或分流。 但如果是为了招揽客户而将将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都删除掉,这不符合保险的原则,此种风险本身就不具备可保性,因而物流企业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并不能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转嫁, 这就加大了物流企业自身的风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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