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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王平(12)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冀昌芳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冀昌芳损失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冀昌芳财产损失19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冀昌芳损失231791元,合计353741元。
二、被告李杰、颍上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和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冀昌芳外购药品等损失1330元、住宿费3480元和鉴定费2300元,合计7110元。
三、原告冀昌芳退还被告李杰垫付款2万元,比除李杰、颍上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和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冀昌芳款7110元,冀昌芳实际应退还李杰垫付款12890元。
上述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冀昌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9元,由被告李杰负担44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负担2200元,原告冀昌芳负担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光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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