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王平(2)
物流合同管理在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4]。
(1)物流合同签订不够严谨。由于物流经营管理人员合同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在签订过程中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合同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合同的执行标准及衡量标准不够明晰,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出现歧义。
(2)物流合同签约过程中存在乐观签约、“关系”签约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合作双方合作时间较长或是洽谈融洽,觉得合同履行成为定局,往往不太注意违约责任,或是草草签署合同;另一方面,由于竞争激烈,有时会对暂不可行的合同条款采取先认同再协商的方式,对签约对象资信情况考察不细、法律关系模糊不清及风险评估缺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一旦产生经济纠纷时,将会非常被动。
(3)物流合同违约责任追究意识淡薄。有时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对一些较小的对方违约的物流合同纠纷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使企业的一些合法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如在与一些个体企业合作时,对于出现的回款不及时等情况,多采取协商或垫资等方式解决,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致使在后期的合作中较为被动。
(4)物流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高。由于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致使部分物流合同的前期论证、合同签订、合同审核等业务均由经营管理人员包揽,因而从内部风险控制方面来讲,不能够做到相互牵制、相互分离。加之经营管理人员对物流合同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合同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相关专业培训不足,致使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知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从而在源头上无法做到物流合同的有效管理。
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引发原因[5]:
1.运输合同订立形式不规范 。 由于货物运输要求及时、快捷的特点,大部分运输合同关系主体未签订具体约定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 而代之以仅笼统列明货物统称、件数、体积的货物托运单或货物收据。 在涉及小综货物托运时则大多仅以运费收据作为运输合同成立的依据,甚至在由个人作为承运人时,运输合同多以口头形式订立,导致一旦货物发生毁损,便会产生运输合同是否存在以及货物价值难以或无从确定的争议。
2.书面运输合同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大部分合同未对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运输条件等据以确定货物价值和区分货物毁损责任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 同时还普遍存在着对有关货物毁灭情况下的具体赔偿方法和免责情形以及货物签收异议期等格式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形, 导致货物价值和赔偿责任难以确定的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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