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王平(3)
3.货物签收即验入手续不规范、不完整。在货物交付运输、转运、送达过程中,存在着未加盖物流运输公司印章而代之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进行签收的情形。货物转运时,由身份情况不明的驾驶员个人签收或未对被转运货物的独立价值加以区分连同其它货物一并转运。 货物送达时,运费即付即清不出具任何签收手续,导致货物发生毁灭时,责任主体 不明,货物交付的事实难以查清, 其中还可能涉及经济犯罪问题。
4.运输货物交接检验即验货不及时。除了运输货物包装本身即标有诸如危险标志等特别提示外,大部分货物在交付运输时,承运人出于效益考虑一般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转运的情况下,基于行业信任和检验条件限制,不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情形更是普遍存在。在货物送达的情况下, 出于检验条件的限制和货物流转简便、 快捷的市场要求, 往往也不对运输的货物进行检验。此外,在货物检验方式和检验期限上,还存在着仅局限于货物包装的简单检验, 对于货物本身的表面瑕疵未进一步检验,至于货物的隐藏瑕疵,更是很少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导致运输合同双方在货物签收后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再次发生。
5.运输合同双方风险意识较为淡薄 。 基于运输业务的跨地域性和迅捷性的特点,运输合同的履行风险往往比较高,加之运费与货物价值上的不对称性以及运输合同双方降低经营成本的利益驱动, 更是相对增加了履行风险。而能有效减少和避免风险的最直接手段就是对托运货物进行投保。 但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 除非涉及大宗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对运输货物办理保险外,大部分运输合同都未对运载货物进行投保。承运人自行办理投保手续的,由于托运人对于货物是否进行投保的事实往往无从知晓,一旦货物发生毁损, 托运人的损失往往难以从保险金中获得相应的保障。而在约定由承运人负责办理投保手续时,托运人也无法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 还存在运输合同双方未依约或未足额进行投保的情形, 从而使运输合同双方因货物毁灭遭受损失的风险大大增加。
6. 涉及货物运输事故处理的职能部门之间未能有效衔接。 在运输车辆发生事故时,往往交警部门仅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而不对受损货物的价值进行确认,且不通知事故车辆以外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有关当事人,该有关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及时获悉货物损失状况。而对货物运输负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又往往在事故发生时因不能知悉有关事故发生情况,不能履行其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且货物赔偿涉及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勘察现场确定货物价值, 托运人不能及时参与货物损失的确定,往往导致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损失金额的确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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