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王平(6)
六、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否审查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并对其作出处理的问题[8]。 在审判实践中, 经常遇到承运人自备车辆挂靠某一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的情况,一旦发生运输途中货物毁损、灭失的事故, 托运人往往出于履行能力的考虑而将被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产生被挂靠运输公司未实际参与货物运输合同及其履行过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就车辆挂靠关系来说, 其属于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行为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内部关系, 实际车主为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名义车主为被挂靠单位。实际车主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往往是向托运人出示车辆行驶证并自行签署货物运输合同, 而托运人则在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运输公司而非签订合同的行为人的情况下, 却未要求其出示运输公司出具的委托签订合同的授权手续, 并同意行为人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基于签订货物运输的行为人的实际车主身份, 由其对自己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将其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即承运人,符合公平原则, 而基于托运人同意行为人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未要求运输公司进行确认的事实, 视为托运人认可的合同相对方为行为人本人, 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于上述分析,挂靠关系不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一并审查,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应以货物运输合同上载明的内容为准, 除非被挂靠单位对该合同关系进行确认, 否则不应将被挂靠单位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
加强物流人员培训。物流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物流合同管理的质量。建立健全物流合同管理组织体系,选用好物流合同审查和管理人员,明确其在物流合同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让物流合同有人管理,好管理,管理得好。加强物流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物流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思想水平、法制观念和业务能力,从而保证物流合同的签订质量,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物流行业作为未来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物流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全面管理物流合同,最大化规避物流合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减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成本,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物流企业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 平 微信号xs99zl
参考资料及相关法规
[1]《合同法》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2][3]葛 旭 物流企业合同责任风险与防范 科技创业月刊 2011 年第 8 期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