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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王平(7)
[4]张泉山 铁路加强物流合同管理的探讨 2015年第6期 铁道运输与经济
[5][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关于物流运输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13年13期(应用版)
[6]刘立、张东 物流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中国商贸》2011年
[7]颍上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关于物流运输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13年13期(应用版)


[1]《合同法》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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