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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研究/温军(12)
四、立法建议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未能全面确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基于上述对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认识和论述,笔者建议,在未来民事诉讼立法中,专设“检察院”一章,并在这一章中规定以下内容:
第一、 规定在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检察机关可以或应当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 以概括式方式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三、 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可免交诉讼费。
第四、 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要求实体原告参加诉讼,并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支持和辅助作用,实体原告不参加诉讼诉讼的,不影响诉讼进行。但实体原告有义务承担裁判结果。
第五、 规定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按上诉程序提起抗诉。
第六、 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并有权参加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的通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主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 规定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抗诉权、调查权、参与庭审权、有检察建议和违法纠正权、有调阅法院卷宗和取得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利、有发表出庭意见的权利等。
第八、 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级,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职责即支持抗诉和进行诉讼监督。
第九、 规定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的诉讼权利即宣读抗诉书、说明抗诉理由和意见,参与法庭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的一点粗浅看法以及相关建议,诚然,现行立法尚未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和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但未赋予并不等于我们就不需要,现实的需要正是我们研究和探讨的意义所在,也是立法的基础和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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