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研究/温军(8)
综上,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应以不打破“原有诉讼结构的和谐”为原则,这是民事诉讼结构的固有性质对准确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当中法律地位提出的要求。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充当的两种基本角色应当是诉讼当事人和诉讼监督者,两者不得兼任,是民事诉讼结构要求的结果。
三、检察机关在具体参与方式下的法律地位。
对于检察机关的参诉方式,从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的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五种即(1)提起民事诉讼;(2)参加民事诉讼;(3)支持起诉;(4)抗诉;(5)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但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以及民事诉讼结构的要求分析,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诉可以归纳为两种身份和三种基本方式,两种身份是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和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三种基本参诉方式即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和提起抗诉。
(一) 原告当事人---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基本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只能处于原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这是因为:第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和任务是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纠正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即主要是对民事实体行为进行的监督。第二、在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机关无论在有无实体权利主体参加下提起民事诉讼,都直接与对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对抗关系,为保证民事诉讼平等对抗的基本结构的稳定性,检察机关只能处于原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第三、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成为公益代表人,根据现代诉权理论的发展,其享有诉权,具有诉的利益是适格的当事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传统观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引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一传统的当事人概念已不能反映当今的现实,应代之以新的表述,即: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因此,当事人应具备以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旨在保护民事权益,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二是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他们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讼是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3)能使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而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所以,原告当事人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时的基本法律地位,并享有原告的权利义务。值得说明的是: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