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律师服务之四 刑事风险篇/王平(2)
3.同行同乡间相互仿效情况突出,共同犯罪比例高。由于此类犯罪的成本较低,手法雷同,操作简单,同行同乡之间相互传授作案方法、模仿实施犯罪的情况突出。由于许多配货站大都是走的专门的固定线路,实施诈骗一般要涉及多个环节,靠一个人的力量难以完成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同乡、亲戚朋友结伙作案,他们通常以共同经营的配货站为依托,在犯罪过程中分工负责,有的在发货地负责接货、签订合同;有的在收货地负责接收货物,代收货款,将收到的货款转账;有的负责日常账务会计工作,分工协作实施犯罪。或者打着货物运输的幌子,有的负责办理假车辆手续、假证件,有的负责前往配货站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有的负责接收骗取的货物,有的负责联系买主,骗得货物后销赃分肥。
4.配货站内部管理混乱无序。一方面配货站内部从业人员混杂,其中有些人是混社会出身,缺少相应的能力,谋利不择手段;另一方面配货站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收支不分,有的把所代收的客户货款挪用作日常开支使用或者发放工人工资,有的拿着客户的货款用于自己高消费享受,甚至去赌博。
三、物流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收取的公司业务员上交的到达提付运费现金擅自挪用,并未按照规定上交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贾某某利用担任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收取的分公司业务员上交的到达提付运费现金共计人民币93891元私自挪用,并未按照规定上交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贾某某还以承运福建优业食品有限公司、通化玉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物的名义向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229050元,并将上述报销费用予以私自挪用,其中贾某某用于三明分公司其他项目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43023.45元。2014年5月23日,贾某某向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3万元,剩余的人民币149917.55元被贾某某挪用于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予以归还。2014年6月,贾某某向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剩余的挪用资金。2014年7月11日,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贾某某作为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金额共计人民币149917.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物流有限公司监管员盗窃罪。
陈某某系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管员,代表其公司负责监管宁夏鲁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的煤炭。2013年4、5月份,杨某不断向被告人雷某某索要14.5万元的债务,雷某某无力偿还,遂与杨某商量通过买通监管员陈某某来让杨某拉煤顶账。2013年7月24日,杨某到鲁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找到陈某某,二人商定由杨某给陈某某六万元好处费,陈某某同意杨某从鲁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拉煤十车。当晚,杨某将六万元钱给陈某某并在陈某某的指引下,将甘肃鑫中天工贸有限公司堆放在鲁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院内的342.2吨精洗焦煤盗走,并运至西大滩金来洗煤厂堆放。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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