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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79号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本身应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本案的轻微暴力并不具有这种危险性。如果都某父子知道对方系特殊体质的人,仍然还与陈某发生冲突,直接导致其疾病发作死亡,过失或许讲得过去。故本案行为人并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类似情形通常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通常因为死了人,不定罪无法向死者家属交待,无法应对社会舆论的压力所致。从作者阐述的裁判理由看,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在先,适用法律错误在后,定性不当。
无论是实务人员,还是刑法学者,存在一种传统观念,即认为案件的定性,需要充分论证,充分说理。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实际上,案件的定性重点不是说理和逻辑,而是事实和经验。如果重点放在说理和逻辑上,注意力必然集中在刑法解释和法理论证上面。然而,正是这种传统的思维方法,应用疑难案件的处理中,无论是刑法解释,还是法理论证,都比较容易出现错误。笔者探索发现,疑难案件准确定性,关键就在于事实清楚与实务经验。把眼光集中在案件事实上,依靠丰富的实务经验,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提取法条的构成要件,提取成功就按该法条定性。这就是直接定性法。掌握好这种方法,等于找到了处理疑难案件的捷径,使得疑难案件的处理,如同普通案件一样,轻而易举。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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