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76号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本案朱某某向马某某借款的事实存在,可是双方并没有立下借款借条之类的文字凭证,具体金额也是各执一词。基于这种情形,假如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必要与马某某签订这个虚假的以房屋抵债的合同,直接赖账就是了。因马某某手中没有凭据,将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反,签订这个虚假的抵债合同,肯定还会留下了一些把柄。因此,本案无法证明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罪的结论妥妥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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