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争议/肖佑良
评析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争议
这三起案件出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中所刊载的刑法学博士黄祥青同志的《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一文。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夫妇在教年仅三岁的女儿识字过程中,因女儿发音不准而激怒,随手拾起拖鞋、鞋刷连续多次抽打女儿的臀部、后背、手臂、下肢及脚面,用巴掌打嘴巴,致使女儿的手臂和脚面当即肿胀。之后,陈某因缺乏医学常识又用热水给女儿洗浴,客观上导致被害人皮下出血量增加、出血速度加快,出血面积扩散,成为加剧病情的原因之一。数小时后,当发现女儿呼吸急促、双眼瞪视时,陈某夫妇一起抢救并拨打120求救。待急救医生赶到时,该幼女己因“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身体多部位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鉴于两名被告人系在教育子女过程中发生伤害行为,且有自首等从宽情节,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分别减轻判处陈某夫妇6年和4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陆某有酒后殴打妻子的恶习。某日,陆某酒后再次追打被告人赵某。赵某在逃离过程中,随手拾起陆某突然滑脱的一只皮鞋,回头朝陆某头部和身上抽打两下。两天后,陆某在自身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果赵某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家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强烈意愿,改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例三,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与他人靠坐在某村口小桥的栏杆边闭聊,见一女青年(即被害人徐某)路过就言语调戏。徐某折回进行责问,又遭受王某恶语回复,徐某遂抽打王某一记耳光。王某暴怒,用双手先后推打徐的左右肩膀,致徐某在后退过程中被正好从身后驶过的一辆卡车碰撞后倒地,头部遭后轮碾压而死。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3年有期徒刑。经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对于案例一,黄祥青博士认为,因案件发端于父母教女识字,且被告人随手使用的拖鞋、鞋刷等打击工具及连续抽打臀部、手臂等非致命部位,均可表现被告人行为的节制性,加之相互间的特殊关系等因素,应当认为陈某夫妇决无严重加害自己女儿的犯意及行为。将本案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可能忽略了本罪所必需的“具有严重加害他人的犯意及行为”的规范构成要素,事实上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明显显现刑度过高,极易导致罪刑失衡。至于本案所引发的致人死亡的结果,认定陈某夫妇具有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之过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当属更为合理,亦足以起到罚当其罪的惩戒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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