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82号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82号的商榷意见
被告人石加肆,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200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12日冒用其史石长发的身份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前罪事实,被告人石加肆(冒名石启发)单独及伙同他人先后于2007年4月9日、5月6日的凌晨,采用钻窗等手段,到江阴市月城镇花园二村1号、花园一村9号、20号、24号入户盗窃4次,共窃得人民币11800元,手表一块,手机四部等财物,财物价值共计23600元。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2007)澄刑初字第84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石启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交付执行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作出(2010)镇刑执字第1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启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五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0年4月20日),罪犯石启发于201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海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颖人龙杨良、龙洛根、石启发涉嫌盗窃时发现2007年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刑的“石启发”非真实的石启发,系他人冒名顶替。经审查,(2007)澄刑初字第849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石启发的真实身份为石加肆。
2014年9月9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针对前罪作出(2014)澄刑监字第000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2007)澄刑初字第849号提起再审,并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澄刑再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07)澄刑初字第8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石加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本罪事实,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石加肆多次伙同龙玉海(己判刑)至江阴市云亭街道、青阳镇、徐霞客镇等地入户盗窃,窃得现金、摩托车、黄金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币9800元。
分歧意见:本案处理过程中,被告人石加肆是否成立累犯?后罪实施于前罪加重刑罚执行期间,两罪如何数罪并罚?裁判理由认为石加肆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不构成累犯;前罪服刑期间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之中;刑罚执行中又犯罪的应当坚持“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详细的裁判理由请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第6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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