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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83号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83号的商榷意见

宁波市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被告人嵇世勇与妻子华亚(同案被告人)分别系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2001年以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厅等部门陆续下发文件,规定在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网范围内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按照所运输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种类、数量,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其他运输非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货车,应根据计重收费费率,并结合车次、行驶里程,其他通行费等标准收取通行费。嵇世勇、华亚为达到享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目的,由嵇世勇分两次从上海市购入他人转售的20英尺开顶集装箱共48个,用于瑞鑫公司的煤炭运输业务,该批集装箱后经鉴定均不再适合作为国际集装箱进行运输。嵇世勇、华亚还购入空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铅封,由华亚虚构船名、船次,自行打印、制作,假冒运单,并要求公司驾驶员随车携带,在通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通道收费员查验时予以出示。后嵇世勇、华亚又为瑞鑫公司车辆办理了高速公司不停车收费系统(以下简称ETC),并要求公司车辆驾驶员直接从仅允许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ETC专用车道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2011看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嵇世勇、华亚使用上述集装箱,通过宁波市、衢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及其下属市、县高速公路出入口进出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网共计1643次,其中通过人工通道921次,通过ETC通道722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38万余元。案发后,嵇世勇、华亚退出赃款130万元。

分歧意见:嵇世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评析:本案是一起无罪判有罪的典型错案。此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未能发现其中的问题,让人惊讶。本案被告人嵇世勇夫妇被判刑,且嵇世勇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至今仍在服刑中。
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关于骗免通行费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己失效)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参照适用此解释,必须弄清楚该条的含义。就是虚构部队车辆的事实、隐瞒非部队车辆的真相,使得收费公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将行为人应当交纳通行费的车辆作为免费通行的特种车辆予以放行的情形。这种骗免全部通行费的情形,才能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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