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83号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形式上,本案嵇世勇将淘汰的废旧集装箱用于货运,从外观上仍然符合集装箱运输的形式要件。裁判理由认为不符合形式要件,并不是事实。因为嵇世勇使用这些集装箱运输1643次,时间长达一年多,高速公路工作人员都未发现异常,足以说明外观形式上是符合集装箱运输要求的。经过鉴定,嵇世通所使用的集装箱只是箱体有破损,不再适用当作国际集装箱进行运输而己,外形规格肯定是符合集装箱运输形式要件的。
实质上,本案嵇世勇将淘汰的废旧集装箱超出额定的重量(应小于30.48吨)从事运输,实际运输重量常常达到50至60吨,属于超限运输行为。至于私自购入空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虚构船名、船次等等系列行为,仅仅是为骗取折扣优惠而服务的。也就是通行费享受折扣优惠。
嵇世勇的行为,一方面规避了计重收费,少交通行费,减少运输成本;另一方面骗取了优惠政策(即享受通行费折扣)。但不容否定的是,嵇世勇的行为直接骗取的对象只是优惠政策,也就是享受通行费的扣折。每一次使用高速公路通过收费站时,应当交纳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中的大部分(扣除折扣免收部分)仍然是交纳了的。从使用高速公路1643次总计免去通行费总金额138万余元,实际每次使用高速公路获得的折扣优惠仅为839元。按照规定,依照里程数最高折扣打七折。嵇世勇的物流公司每次使用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大部分仍然是交纳了的(这里不考虑超限运输部分的通行费,因时过境迁而无法证明)。因此,嵇世勇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种欺诈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或者合同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或者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之所以定罪,原因就在于将被告人嵇世勇所属物流公司1643次使用高速公路所免交的总金额138万余元通行费合并在一起,也就是将1643次欺诈行为中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部分剥离出来合并在一起,虚拟成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事实上,被告人嵇世勇的行为,通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稽查行动,无论是使用淘汰的集装箱,还是超限运输行为,都是比较容易查处的。这种行为通过经济制裁措施足以遏制,完全没有必要动用刑罚措施。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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