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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构成要件之界定分析/田斌(2)

  第二,张某的客观行为使被害方精神上受到强制,令其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交付财物。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而令对方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给付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区别于其他类财产犯罪最显著的特征。在本案中,张某捏造莫须有的鱼塘,以上访告状为威胁向隆川公司索要超出合理补偿范围的巨额钱款,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其一,张某的上访行为不是单纯的维权行为,而是将其作为要挟对方、威胁对方的一种工具。张某为获取补偿款之外的巨额财产,虚称自己口粮田里的臭水沟是鱼塘,向开发商索要征地款。开发商拒绝支付补偿款后,张某以上访告状为要挟,并在上访前明确告知对方如果不给钱就去上访,并以此威胁开发商,迫使其给付补偿款。此时张某将上访作为与开发商讨价还价的筹码,与其说是张某索要补偿款,倒不如说是索要“封口费”。

  其二,张某的上访行为足以令被害方精神上受到强制,继而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给付财物。被告人控告内容是官商勾结违法占地,却直接向隆川公司高某索取财物,显然被告人已经意识到他的控告会导致隆川公司的经营项目停工、停产,继而导致巨大损失。张某名义上是告政府违法占地,实质上是通过上访导致开发商遭受巨大损失,被告人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直接向开发商索要钱财,而开发商也正是基于此原因才向被告人支付巨额财物,以求把损失降到最低。至于被告人控告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笔者认为,只要要挟内容与索要财物的事由不同,而且要挟内容足以令被害方精神上受到强制并基于这种精神强制而给付财物即可。比如行为人以揭发对方盗窃、赌博等违法内容相要挟索要财物,虽然其揭发内容正当,但索要财物的行为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段律师1381057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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