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吸收犯的特征/陈汉英(笔名:蛮尼)
也论吸收犯的特征
作者 蛮尼
一.吸收犯的基本特征
吸收犯应当是刑法学学说争论中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迄今为止最具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可以将吸收犯分为:立法上的吸收犯与司法实务上吸收概念的适用两种类型。立法上的吸收犯是指一行为因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经阶段或者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而被另一行为所吸收,在立法上被规定为一罪处断。司法实务上吸收概念的适用是指司法实践中出于司法便利主义等多方面策略的考虑,因为行为人所该当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或者具有依附与被依附关系,或者具有相伴随出现的情形等,依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或者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等将其余的犯罪行为吸收于其中一罪名中的犯罪形态。前者是先于司法实践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已经客观存在的,而后者适用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吸收犯应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2. 对于立法上的吸收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何谓吸收关系?稍后在后文论述。对于司法实务上吸收概念的适用,应当满足数行为侵犯客体的同一性和作用对象的同一性;
3. 数个犯罪行为因为同一个最终的犯罪意思而连结在一起。对于立法上的吸收犯,分则条文罪状描述中已经表明该犯意;对于司法实务上吸收概念的适用,这个最终的犯意只能是在犯罪完成后根据吸收原则对数行为进行整体判断来确定。
二.吸收犯的典型类型
以下列举一些属于吸收犯的典型罪例。
1. 为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财物,自己先伪造信用卡,伪造之后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大量财物。伪造信用卡的预备行为,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其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财物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仅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刑。其中,伪造信用卡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组成部分”;
2.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事后藏于家中,私藏是非法制造的自然结果,非法制造在性质上重于私藏行为,所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行为吸收私藏枪支、弹药行为,只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其中,私藏行为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的“自然结果”;
3. 为了实施盗窃财物,行为人使用必要的器具翻墙爬入别墅(或者住宅)行窃财物。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两个行为,即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与盗窃行为,因为符合入室盗窃的罪状而成立盗窃罪。其中,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盗窃罪的“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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