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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吸收犯的特征/陈汉英(笔名:蛮尼)(3)
在数罪形态中,吸收犯与其它数罪形态都存在界分困难,尤其与牵连犯的区别为最甚。
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犯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基本特征在于:
1. 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并各自构成独立的犯罪;
3.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一种客观上具有选择自由度的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或然性联系。当然,这种联系在牵连犯本身的数罪行为之间是非常紧密的,而且数罪行为在客观上也是能够牵连到一起的。或然性联系正是牵连犯区别于吸收犯的标志性的要素。例如,常见的牵连犯有:
1. 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之间的牵连(见《刑法》198条第2款)。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目的行为),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如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行为(方法行为),而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行为,后者可谓结果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刑法》120条第2款);
3. 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刑法》157条第2款);
4. 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受贿行为与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5. 行为人意欲实施杀人,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最终使用盗来的枪支剥夺他人生命,等等。
在上述第5例中,盗窃枪支是手段行为,故意杀人是目的行为,盗窃枪支之所以能够与故意杀人牵连在一起,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的自由选择,而不是行为人受制于客观情势必须做出的唯一选择,除了盗窃枪支这一途径外,行为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达到杀人的目的;盗窃枪支与故意杀人之间因为行为人的撮合而紧密联系到一起,但这里的联系是一种在客观上具有选择自由度的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或然性联系,有别于吸收关系中的符合客观规律且没有第二种选择可能性的必然性联系;
同理,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其手段行为具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如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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