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吸收犯的特征/陈汉英(笔名:蛮尼)(4)
在走私中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这样的手段行为以实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或者走私珍贵文物的目的行为,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联系也是或然性联系,走私行为并不以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为必要前提;
在第2例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可谓原因行为,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可谓结果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与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之间具有先后伴随的紧密联系,但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联系也是或然性联系,两者之间并不是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而仅具有或然性相关;
同样的道理,受贿的人也有可能选择不去实施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
当然,并非凡是具有“必经阶段或者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之表征的数罪行为都可以适用吸收犯,吸收关系还必须满足另一个限制性条件,那就是被吸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于吸收行为要小。例如,行为人意欲盗窃财物并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结果意外地盗取了他人的枪支,如此,盗窃行为是所谓的原因行为,非法持有枪支是所谓的结果行为,非法持有枪支与盗窃行为之间具有必然性联系;但是,非法持有枪支与普通盗窃行为相比较,前者社会危害性更大,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不能被普通盗窃行为所吸收。
三.吸收犯的第二种类型
至于吸收犯的第二种类型,即司法实务上吸收概念的适用的情形,笔者想通过以下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洁因被害人朱奇华长期拖欠债务,躲避不还,心生恼怒。2012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洁得知朱奇华在本市滨湖区姚湾宝乐迪飚歌城娱乐的消息后,召集了被告人陈响响及李朝阳、余建(均已被劳动教养)携带木棍桌球棒等作案工具,开车到宝乐迪飚歌城寻找朱奇华。被告人陈洁在801包厢找到朱奇华,即用所携桌球棒击打了朱奇华头部一下。随后,被告人陈洁、陈响响及李朝阳、余建强行将朱奇华挟持上车,向本市惠山区阳山镇陆区方向行驶。途中,被告人陈响响及余建对朱奇华背、腹部殴打。被告人陈洁驾车驶至与陆区交界的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瞿家下坝桥6号附近的田野停车,要求朱奇华写下“今借陈洁人民币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的借条,并让朱奇华找人担保。见朱奇华打电话联系亲属钱某、杨某某担保上述债务未果,被告人陈洁又指使被告人陈响响及李朝阳、余建将朱奇华拉下车殴打,李朝阳用皮带抽打朱奇华臀部,被告人陈响响持桌球棒击打朱奇华臀部时,击中了朱奇华遮挡臀部的左臂,致朱奇华左臂受伤。后被告人陈洁等人又挟持被害人朱奇华驾车到达陆区,取得了朱奇华的一辆马自达牌轿车作为抵押。随后,被告人陈洁指使被告人陈响响及余建在车内继续看管朱奇华,自己与李朝阳到朱奇华的亲属钱某家中,以“朱奇华被其扣押”相威胁。次日凌晨2时许,在取得朱奇华母亲杨某某对上述借款的担保后,被告人陈洁电话指使被告人陈响响将朱奇华放走。事后,被告人陈洁付给被告人陈响响及余建人民币各10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奇华左额顶部有一长为3.5厘米的伤口,左尺骨远端骨折,断端无明显移位,属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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