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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连带责任的实现方法/陈汉英(笔名:蛮尼)(2)
1.吨位相加连带法。所谓吨位相加连带法,即是将承拖方和被拖方两船总吨相加,然后再依法计算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这一责任限额既是各方承担各自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对超出本方责任比例部分的赔偿金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以本案为例,两船总吨位相加为3016总吨,责任限额为313万元(低于原告索赔金额)。即被告甲或乙应向原告连带承担的赔偿总额是313万元,在甲、乙内部分摊时,则按各自责任比例,甲应承担62.6万元,乙应承担250.4万元。
2.限额相加连带法。所谓限额相加连带法,是由承拖方和被拖方根据各自的船舶总吨依法计算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然后将两个限额之和作为唯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这一责任限额既是各方承担各自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案为例,以甲的限额286万元加上乙的限额97元,计算出总的责任限额为383万元,由于原告索赔金额为350万元,未超过此责任限额,故被告甲或乙应向原告连带承担的赔偿总额应为350万元,在甲、乙内部分摊时,则按各自责任比例,甲应承担70万元,乙应承担280万元。
“吨位相加连带法”和“限额相加连带法”均把承拖方和被拖方视为一个整体,各方均对该整体的责任限额承担责任。但这种思路存在“先天不足”,无论是“吨位相加”还是“限额相加”计算所得的责任限额,相较单船责任限额而言,无疑是一种扩大。
{二)双重限额连带
由“整体限额连带”又衍生出“双重限额连带”方法,即对外将承拖人和被拖人视为一体,以“吨位相加”或“限额相加”的方法计算整体的责任限额,在内部责任分配时,又把承拖方和被拖方视为各自独立的一方,各方均可按自己的船舶总吨计算各自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方法下既把拖带组视为一体,又承认承拖人和被拖人各自的责任限额。
在拖船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和被拖船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为同一人情况下,由于两船之间不存在内部追偿的问题,因此该思路存在的问题没有暴露,但是在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是同一人情况下,弊端就显现了。
以责任限额相加的双重限额连带的方法应用到本案为例,甲的责任限额为286万元,乙的责任限额为97万元,即被告甲或乙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应超过383万元(实际最高赔偿金额为350万元)。但是,如果一方根据连带责任原则先全额履行债务,则会出现谁先付谁吃亏的情况:甲先全额支付350万元赔款,由于按20%的责任比例甲只应承担70万元,其余280万元可以向乙追偿,而乙根据责任限额只需承担97万元,那么甲其余183万元只能自己承担,这样,只有20%责任的甲赔付了253万元,而有80%责任的乙只赔付97万元,责任比例与赔偿份额成反比,违背了《海商法》第163条关于连带责任承担后在承拖人和被拖人之间按照责任比例分摊损失的规定;如乙先全额支付350万元赔款,但乙向甲追偿时,甲按20%的责任比例只应承担70万元,这样乙实际承担金额远远超过其97万元的责任限额,同样违背责任限制的规定。所以,依照这一思路处理案件会出现严重的漏洞,应予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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