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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连带责任的实现方法/陈汉英(笔名:蛮尼)(3)
(三)按份限额连带
所谓按份限额连带,是指按照各船的责任比例计算承拖方和被拖方应承担的责任限额,但最终承担金额不应超过各自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双方最终承担金额之和即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案为例,根据责任比例甲、乙分别应承担70万元和280万元,甲承担70万元不超过其责任限额,但乙的责任限额只有97万元,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因此,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仅为167万元。
这种计算方式看似无法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在the“Bramley Moore”案中Denning勋爵认为,责任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不公平,但是这个规则不是为了公正而产生,这是一个基于公共政策层面的规则。
然而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如果是拖船和被拖船均存在过错,且拖船和被拖船又分别属于不同的船舶所有人,则各方就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还存有分歧。
观点一:一方仅在自己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持这种意见的学者认为,如果受害方向拖带组一方请求赔偿,该方可以依据《海商法》第163条和第十一章,要求在自己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151这种观点应用在笔者案例中,结果如下。
结果一:如果原告要求甲先行偿付167万元,该数额没有超过甲的责任限额(286万元),甲应当予以偿付,然后甲在扣除按照责任比例其应承担的份额70万元之后,其余97万元部分向乙追偿,而该追偿金额没有超过乙的责任限额(97万元),因此,乙应该予以偿付。
结果二:如果原告要求乙先行偿付167万元,因为167万元的请求超过了乙的责任限额(97万元),因此,乙只要承担97万元,并有权拒赔其责任限额之外的70万元,则原告不得不再向甲要求偿付余下的70万元。
由于依此观点可能会出现结果二,就实际导致《海商法》第163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落空,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观点二:任何一方对责任限制总额承担连带责任。该观点认为,拖带组里任何一方的船舶所有人均因对拖带组的责任限制总额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以该总额超过其单船责任限额为由提出抗辩。以本案为例,甲、乙均应以167万元作为最高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任何一方均不能拒绝原告要求其一方赔偿167万元的请求,一方赔付后向另一方追偿时,该追偿数额既不可能超越对方的责任限额,也不可能突破对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尽管按份限额连带的方法对于先行承担连带责任~方而言,似乎会出现突破本方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可能,但客观上既体现了连带责任的承担原则,又落实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并合理兼顾了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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