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之我见/陈汉英(笔名:蛮尼)(2)
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行为一般来说都具有正当的行为动机,那就是获取真实可靠且便于收集的犯罪证据;然而其直接追求的故意目的毫无疑义地就是引起对方当事人的犯罪决意,推动对方当事人走上犯罪之路又或者推动对方当事人重回犯罪的路轨陷于不归之境;如果把侦查人员换成一般的公民,如上述例子中的枪支弹药交易买卖双方,则其已经构成了不折不扣的共犯形态,具有刑事违法性;又或者在毒品类犯罪等犯罪活动中,有些被雇佣、被利用的不知情人员往往会成为无辜的个人权利甚至生命权利的牺牲品。在这一节点上,侦查行为便具有了社会危害性。更何况,从政治效果及社会效果上说,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司法公信力培育没有任何好处,对于诚信严重缺失的社会传统纠偏更是贻害无穷雪上加霜。对于形形色色的诱惑侦查行为,只要能够满足刑法分则各该条的犯罪构成事实,就应当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受到或重或轻的处罚。从这个角度上讲,诱惑侦查可以说是运用于侦查活动中的苦肉计。
同时,诱惑侦查是一个灰色地带,皆因诱惑行为的表现千差万别,难于一一列举,也无法概括归纳,在有限的范围内,诱惑侦查也存在合法的可能性。合法的诱惑侦查行为从理论上可以分为:主观合法与客观合法。主观合法是指侦查行为没有引起被侦查对象的犯罪决心与意图,侦查行为只是一系列没有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美丽谎言”,侦查行为在效果却有利于抓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比如,找一个合法的借口把被侦查对象调离方位以便于侦查活动的开展或者让其自投罗网。客观合法是指客观上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以此行为为手段来实施主观合法的诱惑侦查行为,非法的手段行为与诱惑侦查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且是实现诱惑侦查的必要组成。比如,侦查人员通过被诱者的亲人朋友劝说被诱者不要再违法犯罪,而实际上其亲人朋友也不知道被诱者是否违法犯罪,被诱者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向侦查机关或亲人朋友作了犯罪供述,这里的侦查行为就是主观合法与客观合法的诱惑侦查行为;但是,如果为了让被诱者的亲人朋友配合侦查机关实施前面的主观合法的诱惑侦查行为,对被诱者的亲人朋友进行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这里的侦查行为就属于主观合法而客观不合法;侦查工作人员声称积极加入黑社会组织,获得该组织的信任后参加其加入仪式进而知悉该组织的重要成员,为获得该黑社会组织的信任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成立主观不合法、客观也不合法。主观合法判断的重点在于与被侦查对象的犯罪决意的引发有无直接关联,而客观合法所关注的是与被侦查对象的犯罪意思无关的侦查行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