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之我见/陈汉英(笔名:蛮尼)(3)
最后,对诱惑侦查合法性进行判断,证明责任应该分配给侦查机关而不是检控方。如果由检控方举证,基于公诉方的立场检控方很容易不自觉地偏袒侦查机关不利于检控方实现客观义务。在诱惑侦查方案实施前的审批程序中,方案的通过因经过上级侦查机关的批准
三.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
在写作这篇课程学习总结论文的时候,本人不想重复教材的观点,把诱惑侦查所得的各种证据归入非法证据,分别对不同的证据种类进行不同的可采性归类。诚然,诱惑侦查行为可能具有非法性,但是诱惑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却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有可能对犯罪事实进行近似反映的客观存在,它被归类于非法证据而本身不具有违法与否的性质。如果侦查行为违法,我们应该对实施侦查行为的主体进行违法性追责,如果我们基于各种法律制度与政策的功能与价值的考量而需要遏制各种非法的侦查取证行为,我们应当在侦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行为的制裁后果上去寻找办法和出路。如果非法获取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能够被前前后后的合法证据所反复地印证,又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合乎逻辑合乎情理地再现犯罪事实,那么这个证据就应当被采用,其可采性完全无关乎其来源,英雄莫问出处。诱惑侦查常带有引诱性和欺骗性,源于侦查行为所获取的言词证据可能更多地渗透着诱导性因素,不能更好地反映被诱惑者的真实意思,非法诱惑所得的证据无论是言词证据抑或实物证据,如果作为唯一的证据即孤证,无论如何都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具有可采性。此时非法诱惑所得的证据仅在打破侦查工作无迹可寻无处着手的坚壁困境上具有些小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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