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民事法律规范。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政府针对当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多元化现状,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结合,从规范化建设入手,以建设专业化、职业化调委会为重心,以培育、引导社会广泛参、实现社会共治为发展方向,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深化人民调解内涵,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谋划人民调解工作的转型发展。目前,全市现有各类调解组织?个,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兼职人民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名,年度化解矛盾纠纷?件。包括家庭邻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知识产权争议、交通事故争议等诸多领域。化解成功率?%,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振兴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笔者通过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深切感到具体执行这部法律时还存在如下问题:
问题一、法律宣传存在死角,特别是在农村和流动人口中对调解法知识知之甚少;个别部门和人员对人民调解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定位不清,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问题二、调解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存在调解不规范、随意化问题;基层政法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派出所与司法所、综治办、治保会、调委会等调防组织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间纠纷集中在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增大了基层政法部门的工作量。
问题三、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年龄偏大、知识层次偏低、队伍不稳定、调解后备力量严重不足,缺少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学历的法律知识人才,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急需建设一支热心、专业、稳定的调解员队伍。
问题四、协调联动机制还需完善,在物业、医患、交通事故争议处理等领域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
针对《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结合实践,集思广益,提出对策如下:
对策一、深化《人民调解法》宣传,提高人民调解社会认知度
一要深刻认识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法》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轨道。二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结合“七五”普法,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认知度,引导当事人主动、自愿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三要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围绕平安创建,发挥人民调解主动灵活、广泛便利、高效经济优势,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将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每个角落,明法析理,止讼息争,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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