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徐凤林(2)
对策二、落实网格化布局,积极构建“大调解”体系
一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落实人民调解网格化布局,完善市、乡、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调整、充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便民、高效的法律服务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努力构建“大调解”体系。二要开展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强化政府对各级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强化法院对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抓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三要抓好专业化、职业化调委会建设,探索建立开发区、旅游区、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调解组织,抓好消费者权益关系、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进程,促进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及时、高效化解。四要开通人民调解热线,借助电子法院网络平台,指导当事人网上立案,开展网上调解,实现网上互动、调解、答疑。
对策三、加大人民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一要发挥人民调解三大(宣传教育、预防、调处)功能,综合运用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措并举、协同作战的措施方法,调解工作重心下移,大力开展律师进社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村屯活动,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二要强化“三所、两员”(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员、陪审员)多元化调解力度,扩大受案范围,拓宽调解领域,做好诉前调解,抓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和司法调解“最后一道防线”的有效衔接,全力化解重大疑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三要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原则,以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搞好三种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遵守调解程序,落实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四要注重运用大数据,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采集一体化、资源共享集成化和情报分析智能化,确保“大调解”体系常态、高效、协调运转。
对策四、加强调委会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一要把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加大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促进调解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二要搞好人员选拔,依法推选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注重在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中推选人民调解员,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三要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搭建调解员培训、交流工作平台,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四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大调解专项经费投入(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调解员误工补贴等),提升调解员误工补贴标准,激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努力打造一支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业务娴熟、群众认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建设法治、生态、开放、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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