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把握/田凯
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把握
山东蓬莱市市场管理局 田凯
在工商机关行政处罚中,罚款多少才是合情、合理、合法,这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法律都是些原则性规定,而案件却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如何将二者结合起来,是执法实务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好比图纸变成产品,需要对如何实现转化进行研究。
一、“过罚相当”有关法律规定
1、主要“过罚相当”的法律规定
(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法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
(3)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4)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2、违反“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3)《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把握“过罚相当”的原则
1、依法操作。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应当适用甲法的不能适用乙法,应当适用甲条款的不能适用乙条款。
2、综合考虑。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3、从一般人的认识出发。即以社会上普遍的,大多数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4、合乎比例,符合常理。轻重有度,不可机械,也不可想当然。比如,偷
一头牛判三年,偷一根针判三月。“一头牛”与“一根针”,“三年”与“三月”,显然不成比例,后者处罚畸重。
三、“过罚相当”的定性把握
1、区别违法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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