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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把握/田凯(2)
在裁量过程中,应认真研究违法行为事实和性质,如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量裁上应有区别;对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伪劣商品行为与生产销售一般日用伪劣商品的行为也应有区别。罚重于过,无以服人;罚轻于过,难以起到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2、区别违法行为的轻重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过罚相当”的定量把握
1、通过计算确定
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出“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1)中间法。采用中间线分割的方法,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线分割参照标准的最高处罚为2万元,最低处罚为1元,中间即为1万元。如果是从轻处罚,5千元以下为宜;如果是适中处罚,1万元左右为宜;如果是从重处罚,1.5至2万元为宜。再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从轻处罚,按最低限1万元,至多不超过1.5万元裁量为宜;如果是适中处罚,2万元左右为宜;如果是从重处罚,2至3万元为宜。中间式的优点是比较直观,便于从总体上把握,缺点是缺乏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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