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把握/田凯(3)
(2)模糊法。即按照最高限乘以30%,以下为从轻幅度范围;最高限乘以70%,以上为从重幅度范围;其余30%至70%为适中范围。这种模糊方式简单便利,有利于相对人理解。但是,它只能适合于规定有上限而没有规定下线的罚款幅度裁量,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精确法。即采用公式计算方式:从轻处罚幅度=L﹢(H-L)×30%;从重处罚幅度=H-(H-L)×30%。公式中:L=下限,H=上限,包括具体数额和倍
比;H-L是《指导意见》中的“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这种精确方式计算严谨、适用面广,对于只规定有上限而没有规定下限的罚款幅度裁量,下限可以按一元或忽略归零计算。仍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例,从轻为0.6万元以下;从重为1.4万元至2万元;从中为0.6万元至1.4万元。
2、参照裁量基准
近年来,许多部门都制定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规范行政处罚,防止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鉴于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某一具体个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会发生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因其不是法律,只具有参照作用。
五、“相当”的把握标准
“相当”与否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评判,见仁见智。不能单纯就主观考量主观,不然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境地,无从判断,因此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这个客观标准是以“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以社会生活为基础,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该标准与在“虚假宣传的认定”、“商标近似的判定”中所遵循的标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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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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