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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核心要义/肖佑良
刑法适用核心要义

内容提要:刑法规范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价值属性决定了定性模式既可演绎,也可归纳。我国采取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立法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德日刑法侵害法益(危险)即成为刑罚打击对象相比,差别很大。四要件修改重组后,三大犯罪论体系实现大统一,所谓三阶层取代四要件之说纯属笑话。案例争议与学派争议都是伪命题,要么是虚拟的,要么是以偏概全的。丰富的实务经验,广泛的知识面,对实务水平的高低具有决定性意义,刑法教科书的意义极为有限。

关键词:刑法适用;丰富的实务经验;广泛的知识面;核心要义

(一)双重属性与定性模式

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刑法规范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是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
罪状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罪状直接描述的对象,是事实;罪状间接描述的对象,是价值。所谓间接描述的对象,是罪状除了事实之外可能具有的含义。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该罪状直接描述的对象,是“用刀将人杀死”这个事实;该罪状间接描述的对象,是“将人勒死、将人电击致死、将人毒死、将人掐死、将人溺死、不给婴儿喂食将其饿死、将人烧死”等这些生活事实的价值。这些差别极大的生活事实,与“故意杀人”罪状直接描述的对象——“用刀将人杀死”相比,事实上完全不同,价值上完全相同,因而都成立故意杀人罪。可见,罪状的事实属性与罪状的价值属性,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两者有机统一。其中,事实具有时代性,适用于立法时代最典型的危害社会行为,价值具有稳定性,能适用于不同时代千姿百态的价值相同的危害社会行为,从而决定了罪状的相对稳定性。因此,一部刑法百年不变,是完全可能的。
传统的定性模式,需要三段论,有大小前提,离不开刑法解释学。其中,重解释,重逻辑,这是一种演绎思维。事实上,这种演绎思维的实质,就是把罪状视为价值进行解释的。因为事实几乎不需要解释,价值才需要解释。这种传统的定性模式,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容易出错、容易争议。更为糟糕的是,出现错误仍然符合形式逻辑,给人一种似乎有道理的幻觉。意见分歧时,很难统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直接定性法是替代三段论传统定性模式的最佳选择。如前所述,刑法规范具有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属性,所以抛弃三段论,废掉刑法解释学,利用刑法规范的价值属性,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提取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提取成功后就可以定性。这就是直接定性法。这是一种归纳思维,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不得离开半步,主要依靠丰富的办案经验,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直接定性法,强调事实清楚,强调经验丰富,强调知识广泛,不强调法理论证,不强调逻辑性。直接定性法的结论,是从案件事实中直接归纳提取而来,具有客观唯一性,不容易出错,不容易产生争议。即使产生争议,只要回到案件事实中,就能及时解决。显然,直接定性模式与传统定性模式相比,简单实用,准确高效,争议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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