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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核心要义/肖佑良(3)

(三)三大犯罪论体系统一论

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对三阶层(或者二阶层)顶礼膜拜。殊不知,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中俄的四要件体系,英美的双层次体系,这三大犯罪论体系实质完全一致,根本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就刑法知识体系而言,我国四要件体系稍加修改后,将以其简单、实用、准确、高效之优势,远超德日刑法学知识体系。
寻找规律性,建立犯罪论体系,必须坚持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路径。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只要主客观相统一了,就成立犯罪。这就意味着行为的客观方面与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犯罪论体系真正的支柱。主客观相统一了,一般情况下是成立犯罪的,可是还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可以抵消犯罪的最终成立。这些特殊情况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存在有不得不这么做的附随因素。例如:正当防卫杀人,行为人之所以杀人,是因为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其他的附随因素还有: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安乐死,亲亲相隐,职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等等。现有的四要件体系没有将附随因素纳入体系考虑中,从而存在着知识体系上的缺陷。因此,将附随因素纳入到四要件体系中去考虑,就是我们改进该体系努力的方向。在四要件中,唯有客体要件价值属性最突出,可以考虑修改它。修改前,客体要件用于衡量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只有质的规定性,没有量的规定性。因此,在客体要件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内部再增加一项即量的规定,取名为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该指标值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主客观相统一犯罪行为之社会危害性(负值),二是附随因素,将附随因素视为正价值。另外,原四要件体系排列时,将行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隔离开来,并不妥当,必须进行如下重组:
第一步: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强调主客观相统一)
第二步:客体(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主体。
其中,主体身份的内容归属客观方面,主体只管辖责任能力。第一步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必须是同一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绝对禁止不同行为之间的主客观相统一,例如将此行为的主观方面与彼行为的客观方面相统一。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二步客体中的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如果不存在附随因素,那么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就是第一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满足客体要件成立犯罪的条件;如果存在附随因素,即上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等,那么附随因素(正值)可以抵消第一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负值),使得客体要件中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不符合成立犯罪的条件,从而不成立犯罪。如果主体要件责任能力欠缺,则主体要件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也不成立犯罪。经过修改重组后,四要件体系完全满足“原则—例外”的逻辑结构。对阶层痴迷者而言,修改后的四要件,也是阶层式的,要阶层也有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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