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法适用核心要义/肖佑良(4)
再看英美的双层次和德日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英美的双层次,第一层次本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第二层次责任充足要件(正当化事由或者免责事由)。德日体系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一般人看不明白,所以笔者这里引用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教授的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包括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犯罪阻却事由(包括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我国德日刑法学者都承认这个事实,就是前述大谷实教授的体系与三阶层体系(或者二阶层)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实质是相同的。所以,对照上述修改后的四要件,大谷实的阶层体系,英美的双层次,就会发现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完全相同,内核都是主客观相统一,代表罪刑法定原则。逻辑结构都是“原则—例外”。因此,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就这样实现了大统一。
犯罪论体系是统一的,但不表示三大体系可以任意选择。世界各国都要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体系。我国选择的四要件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国情,基本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四要件体系是特拉伊宁教授天才的构思,非常简便巧妙,可以解决实务中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案例,仅剩下不足百分之一的疑难案例解决不好。四要件经上述修改后,原来解决不好的不足百分之一的疑难案例实现了圆满解决,体系更加完善。最有价值的是,四要件能够与办案阅卷实现完美结合,所有定案的证据都在四要件体系中能够直接对应,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意见对应客观要件,精神病鉴定意见对应主体要件等等。如果是没有附随因素的普通案件,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第二步就默认符合,直接认定犯罪成立;如果是有附随因素的疑难案件,就在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考虑第二步即客体要件与主体要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而确定是否成立犯罪。显而易见,修改后的四要件,对普通案件与疑难案件,实现了全覆盖,应用率达百分之百。还实现了繁简分流,简单案件一步解决,复杂疑难案件二步解决,真正做到案卷阅完,定性随之确定,不拖泥带水。这种简便,是德日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所望尘莫及的。与英美的双层次相比,也毫不逊色,还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四)共犯论的修改与案例分析

四要件体系中的共犯论,被认为是中国刑法学中最为薄弱的一章,自然就成为我国德日派学者重点攻击目标之一。从德日派学者攻击四要件体系处理共犯论所存在的问题看,可以对四要件的共犯论进行修改:第一步,将各行为人的全部行为视为一个拟制人实施的,考察是否成立犯罪;第二步,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以共同故意为基准,考察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第三步,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进一步考察主从犯。经此修改后,将正犯,共犯,间接正犯,片面共犯,承继的共犯,共犯从属性说等一系列刑法理论概念全部删除,不必理会,从而大大简化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