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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核心要义/肖佑良(6)

(五)案例争议与学派争议

实务中,常有案例争议不断。研究发现,争议的根源在于事实不清。事实不清,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人为事实不清。事实本身是清楚的,但是二个以上的行为被人为地虚拟成一个整体行为。因整体行为是多个行为虚拟合成的,这个整体行为具有多重属性,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例如,王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公司应聘驾驶员。上班的第一天,王某在出车途中借机将车开走据为已有。之后,王某以同样的手段占有了另外三家公司的小轿车,每辆小轿车的价值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针对这个案例,专家们曾经召开研讨会,共有三种意见,一是盗窃,一是诈骗,一是职务侵占,谁也说服不了谁。问题就出在将王某的两个行为,一是以虚假身份应聘司机成功的行为,一是王某出差时将车私自开走占为己有的行为,当这两个行为被组合虚拟成一个整体行为时,这个整体行为就是一个怪物,这个怪物既有盗窃罪特征,又有诈骗罪的特征,还有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不同的人着眼点不同,因而得出三种不同的意见,并且三种不同的意见都是“有道理的”,谁也不服谁的局面就出现了。其实,只要将王某应聘司机与私自开走车辆之间的时间间隔延长一点,例如相隔半年,就不会产生了争议了。最后,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有任何争议。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的事实不清。例如许霆案,快播案,侦查部门原本案件事实就没有查清,两案的事实真相笔者网上有专文论述,在此不多赘述。事实上,许霆每次按键取款,快播用户每次点播淫秽视频,都是发出一个请求,这个请求发送到银行(快播)服务器,由服务器按照设定的程序决定许霆是否成功取款,决定用户是否成功点播,具体同意取款的是代表银行意志的服务器,具体同意播放淫秽视频的是代表快播意志的服务器。也就是说,许霆取款都是银行同意后支付的,服务器没有故障,是柜员机出现了支付错误。用户点播淫秽视频是快播服务器同意后才播放的,并由此产生数据流量而牟利。因此,许霆不构成犯罪,快播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事实不清,对事实不清的部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臆测,也就是虚拟了部分事实,于是意见分歧就产生了,结果同样是谁也说服不了谁。弄清楚了案件事实真相,许霆案,快播案,定性一目了然。张明楷、陈兴良这两位德日派刑法学教授在法院对许霆案、快播案判决时,都发表文章力挺法院的观点。这些文章是刑法适用错误的经典篇章。匪夷所思的是,快播公司实施了直接传播的行为,是作为。两位教授凭借事实不清的片段案情,竟然能够解释出一个不作为的传播行为来。笔者不得不怀疑这两位教授引以为傲的刑法解释学,有偷换概念忽悠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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