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夫妻债务困境的当今之策与未来之法/王礼仁(2)
我从事家事审判长达十多年,单从时间上看,我可能是“家事法官第一人”。2011年我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十年之际,我回忆从事家事审判历程的感悟是:“三年入门,五年出师,八年断案而不惑,十年方可得心应手,但不可言无案而不通。”
我对24条以及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等诸多法律错误的独到认识,都是在长期的家事审判中不断研究具体案件而逐渐发现的。“不在家事审判中浸泡,不知家事法理深奥。”在家事立法滞后的背景下,建立专业家事法官队伍,提高法官弥补法律漏洞或缺陷能力,对正确处理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整个家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废除24条与重构规则应有之思维。“判例抵制”乃是治标之举。只要有24条存在,就可能会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或利益冲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难免存在“选边站”。因而,要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合法化,还是要废除24条,重构规则,以统一司法标准。
重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一定要把保护债权人限定在善意范围。法律只能保护善意债权人,不能保护恶意债权人。夫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家事代理,一方举债中的家事代理就是为家庭生活需要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态;“债权人善意之债”,则是债权人基于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合理信赖,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态。
因而,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符合家事代理特征,坚持以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而且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对于一方日常家事借贷(小额借贷),债权人需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直接证明用于家庭生活时,则要对自己有理由相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善意举证证明或合理解释。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2.对于一方大额借贷,债权人需要证明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不能直接证明用家庭生活时,则要对自己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善意举证证明或合理解释。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王礼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家事审判。
[注释]
24条“三大错误”等问题,详见:
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分别刊载: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中国社会科学网、婚姻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等,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b64.html;
《“社论”说法“三不知”引来啧声一片》,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05878&&AID=104159&&Type=1;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