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田凯
“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工商执法办案实务中,何谓“程序违法”,如何把握,如有些许的不规范就属违法,就要被撤销?许多同志甚为困惑,有必要予以探讨。
一、“程序违法”的含义
“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是一个问题的多种表述方式,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所谓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也有具体的规定。
二、“程序违法”的表现
程序违法表现为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两大类。
1、方式违法。方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为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动作方式和默示方式。当法律对行为方式有明确要求时,行为人不采用法定方式,便属方式违法。方式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方式进行。例如,公司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口头允许公司开张营业,就不符合法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该批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虽然依法定方式运行,但有缺陷。如书面裁决忘记盖公章,会议记录没有签名,行政决定遗漏日期等。
2、步骤违法。步骤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表现为:(1)法定步骤省略。如,行政处罚未经告知,便予下达并申请法院执行,该行政行为必然无效。(2)法定步骤颠倒。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些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举行听证,就属法定步骤颠倒。(3)无根据增加步骤。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增加行政程序。如,申办执照要求股东申报财产,就属于无根据增加步骤。(4)不遵守时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如若超过30日,就属于不遵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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