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田凯(2)
三、“程序违法”的后果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人们通常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不只限于撤销,还包括责令履行职责、确认违法、赔偿等多种责任形式。对于瑕疵性程序违法,通常是承认其效力,同时提出司法建议。
四、常见的一些疑难问题
程序违法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也有轻重之别。根据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瑕疵性程序违法、缺陷性程序违法;根据严重程度的大小,可以分为明显、严重、中度、一般、轻微五个档次。那么,具体操作中如何把握呢?
1、违反内部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法律后果。而囿于我国国情尤其是行政执法水平,目前要求所有的行政执法过程完全依法规范进行、避免任何程序性瑕疵几乎是不可能的。面对行政诉讼中原告主张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程序性瑕疵”等理由,如果对“违反法定程序”这一条件作扩大解释,将所有不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中出现的任何瑕疵都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势必导致大量已经产生公定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推翻,国家行政权力和权威将大打折扣,同时也将损害行政效率原则。上述假设的做法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因此,必须对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合理解释。具体而言,对于操作不规范、程序上有瑕疵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应根据该行为性质及后果、该行为违反规范的法律效力、该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获救济权利的损害程度等多重因素,综合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于仅违反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性规范的程序瑕疵,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行政机关不对外公开立案审批手续是否属于受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法还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行使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侵权物品等职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由上可知,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案件来源必须限于商标权利人的举报、投诉或例行检查等特定渠道;即使没有接到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然有权对涉嫌侵权行为主动行使查处职能。至于与立案有关的内部审批手续则属工商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程序,工商部门在行政诉讼中不提供上述内部审批手续的行为,并不表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未履行立案手续或案件来源不合法,更不表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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