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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田凯(4)
5、办案周期超过行政机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固定期限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由上述规定可知,工商行政机关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既有固定期限的规定,又有对特殊情况下的不固定期限的规定,但并未限定绝对的办案期限;对于具体个案的办案期限,工商行政机关通过有关内部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在固定期限之外延长办案期限。上述期限的规定旨在规范工商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并非直接赋予行政处罚相对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救济权利,也未对超过办案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设置无效或可申请撤销等否定性法律后果。因此,工商部门未在部门规章规定的固定期限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举证证明其为延长期限履行了内部相关程序,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6、“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对于“严重”和“不严重”,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界定,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区别标准都是相对的。一般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要求,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1)先裁决后取证;
(2)未告之相对人相关权利;
(3)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
(4)超时限询问查证,刑讯逼供;
(5)非法搜查;
(6)钓鱼取证;
(7)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证据;
(8)执法人员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9)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且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11)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7、“轻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轻微程序违法是与严重程序违法相比较而言的,一般有以下情形:
(1)证人证言未附有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2)检查询问时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3)登记保存该证据的手续不齐全;
(4)证据复印件漏掉原件持有人的签名盖章;
(5)检查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
(6)询问笔录漏掉询问人或记录人签名;
(7)其它轻微违法取得的不丧失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
五、结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程序合法”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政府当被告的几率更高,法院审查的强度更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只要稍有瑕疵,就有可能获得法院否定性评价。因此,需要严谨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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