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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那些事 | 搞点DBO好不好?/李继忠(3)

现在有太多的项目仅以解决融资为目的,物所不值充斥在每个PPP项目的诸多环节之中,也有太多的方案的简约操作和模式的生搬硬套,导致大家忽略了物有所值这个在PPP模式运用中最最基础也最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这也是迫切需要社会各界警醒并要着力解决的,否则这样推进PPP是没有前途的。

四、李继忠律师和大有咨询杨专家的回答

2016年11月28日下午,中国PPP沙龙(第十七期)在北京永兴花园宾馆如期举行。在沙龙提问环节,江苏现代咨询董事长丁伯康博士针对提问发表观点——以融资为导向的PPP是不可持续的。

PPP是否是“可持续”是个重要的(有趣的)话题?“以融资为导向的PPP是不可以持续的”结论是否成立?如果这个结论成立,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就错了,因为贸易法委员会的文件“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就错了,因为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的观点,PPP/PFI就是私人融资导向的项目。国内还有许多著名的PPP专家认为PPP模式是项目融资模式哦。当然,按照丁博士观点的逻辑:“以可持续为导向的PPP是可以持续的”是成立的。

据称,“当有人问到,当下还有谁能比政府在融资方面更有能力,比政府的融资成本更低?如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谁更有能力承担就由谁承担的话,为什么不把DBFO的F直接拿给政府,把DBO交给企业干,而非要把PPP的融资加到企业身上呢?这话题一出,着实让现场领导、专家、学者都陷入了深沉的思考。”(这个问题就撂倒专家一大片?嘿嘿嘿。)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是有着深入思考的。这个问题很有价值,很有深度,也很有挑战性,由不得现场领导、专家、学者都陷入了深沉的思考。不知道现场领导、专家、学者思考后的答案是什么?网上只见到丁博士对该问题的回答。

如果李继忠律师或大有咨询杨专家在现场该如何回答?如何见招拆招?

我们共同的回答:首先,目前政府的融资方面确实更有能力,政府融资成本更低。这是事实,中国的政府是个全能的政府。但是是否就必须将DBFO中的F直接拿给政府,把DBO交给企业干?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如此,您可以这样操作。但是,中国有句话,“投资决策失误是最大的浪费”,如果选择项目模式错误则是最大的“物不所值”。

其次,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要清楚:您是要搞政治还是要搞项目;如果您要搞项目,就要清楚您想要搞PPP项目还是要搞非PPP项目?如果您想搞真PPP项目,您就不能将DBFO拆开,将“DBFO的F直接拿给政府,把DBO交给企业干”,PPP项目融资责任一定在私人部门(社会资本),这同融资成本高还是低没有关系,因为国际上或国内的共识:BOT/PPP/PFI/PF2的融资责任在私营部门(社会资本)。另一方,遵循提出问题专家关于“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的逻辑或理解,如果由(更专业的)政府承担融资工作,则项目就不是PPP了,则归于传统模式了:DBO可不是PPP哦。如果您喜欢传统模式那就适用传统模式吧,或许传统模式更适合您要进行的项目。这还真不是所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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