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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两翼的扁平化设计方案——论中基层法院扁平化管理模式之构建/康常荣(5)

政工员(1-2名):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新闻宣传,负责绩效考核工作。

(三)执行局。

1、组成。由原来的执行局、执行庭、执行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合并组成。由一名副院长分管。

2、职责。统一行使执行权,履行警备保障工作。

3、内部设置。包括领导设置和单元设置。


(1)领导设置。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由司法警察兼任),负责执行局全局工作。局长由司法辅助人员担任;警务组组长兼任副局长,便于开展工作,也可防止局长权利过于集中,起到权利制衡作用。

(2)单元设置和具体分工。设警务化管理的执行员团队,分设警务保障组。

警务化管理的执行员团队:负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做出申报财产令等令状,制发冻结、划拨和扣押等裁定。对需要裁决的事项提交审判庭(审判事务部)做出裁决。

警务组(兼任执行员):负责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警务保障,兼任执行员从事执行工作。
上述三个机构的重组当中,审判事务部重组的关键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组建一流的审判团队,真正起到1+1﹥2的效果。行政事务部重组的关键是重新进行工作定位,转变工作方式,从行政管理者转变为提供服务者。执行局的重组的关键是严格实行执行权与执行裁判权的分离,以及执行警务化管理。应当分别明确执行权与执行裁判权的清单,凡是各种执行复议、异议案件的审查,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惩罚的决定,应当定性为执行裁判权,由审判事务部(一般由综合审判组)办理。凡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定性为执行权,由执行局(执行员)直接做出裁定或者决定,裁定书以执行员身份署名。如果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也定性为执行裁判权,也由审判事务部做出裁判,则仍然没有跳出旧的办案模式,审判事务部也就不能从繁琐的执行事务中解放出来。执行局与司法警察部队合并,实行警务化管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队无论是建制规模还是作战水平,都无法与公安、监狱警察部队相比,而且作为人民法院的下级部门,其法律地位是执行者,而不是决策者。为了理顺执行局与司法警察部队合并后二者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必要对司法警察部队的行政级别予以调整。如果不做调整,则建议将执行局与司法警察部队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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