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的认定/蒋学争 律师 副教授(2)
本案例中,甲虽然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甲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乙的财产,并非甲乙共同目的,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要件。诈骗犯罪损害的公民个人财产权,并没损害国家利益,也不能认定合同无效。推而广之,集资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与此相关的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仍属于可撤销合同。所以,案涉合同只能请求撤销,不能判决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与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12民二终字第73号)中认定,“从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一方以合同诈骗为目的的签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如果不请求撤销,合同仍应按有效对待处理。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更有利于保护农行解放碑支行的合法权益”。
蒋学争 博士 律师
四川大学 望江校区
Tel:13980097279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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