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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蒋学争 副教授
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

蒋学争 律师 副教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8月30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新津国用(2006)第040102号、第040142号、第040143号,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为新津县建设局新规划(2006)第6号、第7号(两证简称06规划),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510132200605100101,新津县房管局给被告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还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178397元,2009年10月30日交付。
2015年4月28日,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别墅不是合同中约定的06规划的房屋,且有质量问题,而是08规划的房屋,隐瞒规划変化事实,欺骗原告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欺诈,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178397元及利息(从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五年期以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为2391641.37元。
被告辩称,该小区原06规划早已作废,实际按照2008年8月28日新津县建设局颁发了的新规划(2008)第315号《规划许可证》和09年规划(简称08、09规划)修建的,规划变化已取政府批准,系合法行为,不影响原告的居住使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已超过除斥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及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06规划分一、二期两期,其中一期规划了278套别墅,二期规划了95套别墅,两期共计373套别墅。2008年8月28日被告又将原06规划中的一期土地进行重新规划成227套别墅,取得新津县建设局颁发了新规划(2008)第315号《规划许可证》(简称08规划);2009年被告又将原06规划中的二期土地再次重新规划为218套别墅,取得了新津县建设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简称09规划),两期共计445套别墅,同一地块上两次规划多出72套别墅。
另查明,06规划的户型只有A、B、C、C1四种,公共配套用房有3000余平方米的会所单独一幢、物管用房一二期各单独一幢。而08和09规划的户型为A、B、C、C1、E、F、G;08规划将原06规划建设的会所变更为商业产权,已转让给案外人所有;物管用房从原06规划的独幢变更到其他商业用房之中,且实际交付仅交付200余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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