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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蒋学争 副教授(3)
综上,《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先合同义务,就被告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但被告故意06规划已作废,该房是按“08规划”建设的重要事实,已构成合同欺诈。原告基于被告的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但被告采取欺诈方式签订合同的后果表现在合同履行上,就是无法向买受人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即被告根本无法交付合同约定的06规划房屋,原告也可以请求解除。
一审原告选择解除合同之诉,请求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解除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本案涉及问题是:受欺诈订立的合同,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人们习惯地认为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但是笔者认为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也可解除合同,有的合同只能宣告无效,应当综合全案情况而定,不拘泥于法条的约束。
1、合同撤销与解除之间的关系
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合同进行评价,对于表意不真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这是法律从合同谈判、签订角度来评价合同。从合同能否履行的角度来看,合同可能履行,也可能履行不能,对无法履行的合同可以请求解除。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是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作出一种评价,两者并不矛盾,如同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人分成老年、中年、青年;大学生、中学生;或者律师、会计……一样。对于具体某份合同,究竟是撤销,还是解除,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既能撤销,又能解除的合同,原告享有选择权。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应当根据欺诈的具体内容来确定诉讼请求
案例一:开发商没有取得甲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将乙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冒充甲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伪造甲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甲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开发商欺骗了当事人签订合同,但该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不能请求撤销或解除。
案例二:开发商隐瞒房屋已出售给丁的事实,再以高价将同一房屋卖给戊,该合同在签订中虽然开发商有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有欺诈故意,但戊并没有陷于错误认识,也不是基于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戊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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