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蒋学争 副教授(4)
案例三:张某虚构有某著名画家的名画卖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得知张某在签订合同前根本就没有名画,李某要求张某返还预付款,对于该合同究竟是申请撤销还是解除合同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要解决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法理论也有“无标的,无合同”之学说。即判断合同成立的标准就是看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三大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如果欠缺任一一项,则应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如果合同具备了上述三大基本要素,则应认定为合同成立。
上述问题还引申出另一个法律问题,三大基本要素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呢?即,在合同上只要写明了具体的“标的物”就应当认定为具备上述要件,还是要求合同中载明的“标的物”一定要真实存在?
以本案为例,如果三大基本要素是形式要件,案涉合同上已载明 “标的物”为一幅“画”,则应认定为合同成立。如果三大基本要素是实质要件,那么合同上虽然清楚载明“标的物”是一幅“画”,但实际上该“画”根本不存在,标的物就没有,按实质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不成立。
笔者认为,三大基本要素应属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合同上载明了“当事人、标的、数量”三项,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成立。至于合同中载明“标的物”实际上不存在,这是合同履行中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上述分析,案涉合同应当认定为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一般是自成立时自动生效。因此,案涉合同应当认定为合同已生效。
从本案看,张某虚构有某著名画家的名画,李某才签订了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李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买卖合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张某的欺诈的结果,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向李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李某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要求解除合同,即李某作为原告可以选择撤销或者解除合同来维护其正当权利。
案例四:行为人甲采用欺诈手段,虚构事实,与受害人乙签订合同,收取受害人100万元,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最终被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