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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蒋学争 副教授(5)
甲判刑后,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甲虚构事实,使其误以为真,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合同,并返还价款100万元及资金利息。
案涉合同争议焦点是:应当判决撤销该合同,还是判决合同无效?
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合同无效。理由为:1. 合同诈骗罪系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有犯罪行为都是损害国家利益,按《合同法》第52条应当认定合同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损害到国家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否则合同仍应认定有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既有国家利益也有集体利益、个人益。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抢夺个人财物,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所以犯罪行为损害的法益并不全是国家利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认为案涉犯罪的合同统统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一律认定为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对同一事实性质的认定,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存在不同标准,不宜以刑事合同诈骗罪一概认定合同无效。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严格执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进一步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构成合同诈骗罪能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合同为无效呢?应当区别看待。
笔者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目的”应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目的,而非单独哪一方的目的,至少对方明知或理应知道的该目的。“合法形式”是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外在合同具有合法性,其本身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
本案例中,甲虽然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甲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乙的财产,并非甲乙共同目的,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要件。诈骗犯罪损害的公民个人财产权,并没损害国家利益,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推而广之,集资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与此相关的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属于可撤销合同。所以,案涉合同只能请求撤销,不能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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