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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几点修改意见/陈召利(3)
域外民法典 总则篇章结构 总则条文总量 备注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共240条 德国采取民商分立体例,在民法典外还编有商法典。
第一章 人
第二章 物和动物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四章 期间、期日
第五章 消灭时效
第六章 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
第七章 担保的提供

法国民法典 仅一章“总则: 共6条 法国采取民商分立体例,在民法典外还编有商法典。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瑞士民法典 序篇 共10条 瑞士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一、法律适用
二、民事权利的范围
三、联邦法和各州法
四、债法的一般规定
五、证据
日本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共174条 日本采取民商分立体例,在民法典外还编有商法典。
第一章 人
第二章 法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五章 期间
第六章 时效
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共152条 台湾地区原则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但公司、票据、保险、海 商等商法的主要内容则采用单行立法。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相比较而言,《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共计11章202条,其内容远远超过大多数域外民法典的总则编的内容,难道是我国法学研究更发达,立法技术更先进,已经提练了更多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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