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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几点修改意见/陈召利(9)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修改建议】追认是同意的一种表现方式,将二者并列欠妥,建议将“同意或者追认”一律修改为“同意”。

第一百六十七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二)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建议】本法未规定假冒他人(包括虚构的民事主体)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建议予以明确。建议增加一条: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该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建议】1、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不限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也有的一些情形,即使民事主体不承担民事义务,也可能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承担民事责任,如基于公平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增加一款: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建议在立法理由中明确,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而非与民事义务相互独立,一旦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相互独立并排斥,无疑将摧毁债的发生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概念体系。

第一百七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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